(2013年7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程序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认定条件及等级区分
贫困生的评定等级:贫困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确认为A类:特殊困难学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A类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存在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满足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其中一项即可)的;
(二)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简称“低保户”)。
(三)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拮据,每月家庭人均收入在400元以下,生活有困难的学生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C类。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家有病人(直系亲属)常年治疗。
二、认定证明材料
对于贫困生认定,必须完整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家庭成员以户口为准)和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广东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下列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一)父(母)有工作单位的,可提供《特困职工证明》、《特困事业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
(三)孤儿需提供福利院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的,须具备省、市相关单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加盖公章。
(五)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优抚对象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可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三、困难生认定时间
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已认定过的困难学生每学年需重新认定。如有学生家庭情况出现变化、需进行临时认定或取消认定资格的,由二级学院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资助审核后方可进行增补。
四、认定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申请,领取《广东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进行填写。
(二)所有申请表汇总班级后,由班长召集班干部讨论并填写班级认定意见,班长和团支书签名确认有效。
(三)辅导员根据综合情况进行认定签名,二级学院副书记审核签名,二级学院盖章确认。认定结果在班级、学校同步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电子版、纸质盖章)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四)最后通过二级学院认定的学生,必须登录《广东药学院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申报。
(五)二级学院在《广东药学院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复核认定结果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广东药学院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定认定结果,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五、取消贫困生资格的情况及惩罚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
(三)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学习不努力,因各种原因退学或出国者;
(六)不服从学校公益活动的安排,拒绝公益活动者;
(七)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八)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认定资格及当年奖助学金评资格,收回所获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广东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九)取消贫困生资格应按照《广东药学院取消贫困生资格备案表》流程审批。
六、附则
(一)认定时间、材料报送等具体工作以当年认定通知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药学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