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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所属新闻组:资助专栏

第一条 广东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遭遇突发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资助,而设立的一次性助学金,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类型

1、补助对象:突遇重大变故致使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补助类型: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能顺利完成学业。

2、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3千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火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

(3)学生本人家庭成员突患重病需大额医疗费无力负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非正常亡故,导致在校生活困难的;

(4)其它特殊情况需补助的;

(5)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 补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1、临时困难补助标准:每次3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2、发放形式:现金或转账发放。

第五条 提交相关材料

1、《广东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或病例复印件;

3、保险公司出具的治疗费报账凭证;

4、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5、其它特殊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和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药学院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广东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签收表》;

2、二级学院审核。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部门审批。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补助资格和额度;

4、财务办理。学生本人凭学生工作处审批意见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存在临时困难的学生。

2、同一学期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并获得一次困难补助金。

3、已获得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或受到纪律处分,或将补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在校期内不再批准其资助申请。

4、属于长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途径予以帮助。

第八条 责任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缴已发补助资金,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资助对象未及时(五个工作日)领取补助资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4)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补助。

(1)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2)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者;

(4)本学年度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

(5)在外租住住房等有其它不当行为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