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文件及相关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5年春季学期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调整范围
根据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学生在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束后发生以下变化的,可在本学期动态调整:
(一)已离校学生,需删除认定结果;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突发困难;
二、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三、认定机构
校院各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名单与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名单一致。
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4月15日前)。学生对照《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自愿、如实填写《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项指标解释参照《附件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5.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文件。《分析表》需按照证明材料勾选相应家庭情况。纸质版材料按照“分析表+认定表+佐证材料”的顺序,每人一套装订,分班按学号排序备查;同时,需要将上述材料扫描成一个PDF文档,文档以学号+名字命名,如2331802278张三。
(二)学院初审和公示(4月25日前)。各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纸质版证件材料,组织年级评议小组按照《分析表》逐项对照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格,分析评议,既不能遗漏,也不能随意放宽标准。院系认定工作组对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学生名单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天,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录入《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各学院在4月29日前将《附件3.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电子版及学生认定材料(PDF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加强复核,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批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学生工作部
2025年4月8日